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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1341号“CI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52:20关于第65761341号“CII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36号
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1341号“CI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92573号“D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559334号“OISE OXF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和显著性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臆造词汇,申请人一直在积极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密不可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CIISE证书、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IISE”与引证商标一“DIS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OISE”的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教学和培训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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