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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3825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35:53关于第64163825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14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3825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显著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95731号“蚂蚁征途 ANT JOURNEY及图”商标、第15876888号“小蚂蚁 LITTLE 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蚂蚁集团”的系列商标,在申请人关联平台上使用时,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与“蚂蚁集团”、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联系,因而进一步增加了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在实际使用中应当能够与其他引证商标相区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媒体报道;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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