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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9656号“荣福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8:00关于第64939656号“荣福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27号
申请人:济南荣福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939656号“荣福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55412、20125389、15789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荣福居”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荣福园”“荣福记”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速冻方便菜肴、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速冻方便菜肴、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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