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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8563号“达芬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4:06关于第66778563号“达芬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24号
申请人:佛山市达芬奇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8563号“达芬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78115号“达芬奇艺术群 DA VINCI ART CIR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部分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372号“Davin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审公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行的注册申请,也是申请人为了新的业务发展线而做的商标储备。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并非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认证证书、香港达芬奇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证、产品宣传册、展会图片、宣传资料、引证商标撤销公告、无效宣告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第43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难以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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