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788853号“和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3:59关于第66788853号“和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87号
申请人:张卓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8853号“和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含义,并非指向地名。申请人地址与和硕县距离较远。已有含有“和硕”的商标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硕”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