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027797号“一世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8:41关于第66027797号“一世无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06号
申请人:南通一世无忧剧本创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7797号“一世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在指定注册的服务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与申请商标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