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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0607号“艺途漫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6:38关于第62000607号“艺途漫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0493号重审第0000005025号
申请人:杭州顺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0493号《关于第62000607号“艺途漫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847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66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54823486号“艺嘉漫漫 Yijia Manman Kids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在案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在清算中已对其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有新的权利继受主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不同服务的来源,只有使用商标的服务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即使引证商标尚未失效,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注销,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而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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