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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97656号“广慧家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6:32关于第44997656号“广慧家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88号
申请人:梧州市广慧家电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7656号“广慧家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03212号“广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82685号“广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88934号“广慧会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79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6日第174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广慧家电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广慧家电”,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在线拍卖服务;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提供商品销售信息;产品展示;市场营销咨询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租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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