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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0528号“卢制茶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49:31关于第67670528号“卢制茶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16号
申请人:杭州南风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先行(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0528号“卢制茶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5120号商标、第15048928号商标、第36135661号商标、第23524740号商标、第41180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文字“卢制茶堂”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盧”、“米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蛋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蛋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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