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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6696号“包老大烧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49:24关于第67436696号“包老大烧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72号
申请人:包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6696号“包老大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1302号“包老大”商标、第59473959号“包老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餐馆,外卖餐厅服务,茶馆,酒吧”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中,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烧烤”,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餐馆,外卖餐厅服务,茶馆,酒吧服务”以外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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