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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7755号“Life Wo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48:22关于第67257755号“Life Wo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99号
申请人:汕尾市夏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7755号“Life 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00724号“LIFEWORK”商标、第22409348号“逸术 LIFE WORKSHOP及图”商标、第15807697号“Work&Life及图”商标、第44161148号“lifework”商标、第37237834号、第40764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构成、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Life Work”与引证商标一“LIFEWORK”、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LIFE WORKSHOP”、引证商标三“Work&Life”、引证商标四“lifework”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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