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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01127号“家居仓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48:11关于第68301127号“家居仓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06号
申请人:重庆海济云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1127号“家居仓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家居仓盟”,易被理解为“家居用品仓贮连盟”,其作为标识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可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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