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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9676号“SAKUR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2:57关于第1209676号“SAKUR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艾华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9676号“SAK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41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销货清单、发票、采购合同、代理购销合同、采购业务授权委托书、报价单、结算协议书、网络经销商授权书、广告发布合同、朋友圈广告截图、天猫店铺截图、产品型录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许可人于2019年04月12日至2022年04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热水器、排油烟机、水龙头、淋浴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认定其有效,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已针对复审商标进行过多次答辩,且均获得了维持决定,请求再次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2、被申请人产品型录材料;
3、被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
4、被申请人在官网、天猫等线上平台的销售产品截图;
5、在先决定。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淋浴器;水龙头”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经核准,于2008年9月12日转让予樱花卫厨(中国) 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11月20日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油烟机”等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型录材料、广告宣传材料及线上平台的销售产品截图等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在“电热水器、排油烟机、水龙头、淋浴器”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烤箱等其余商品与电热水器等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烤箱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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