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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138711号“COMBIOCA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2:47关于第16138711号“COMBIOCAR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安慕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38711号“COMBIOCA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74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奶粉”等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奶粉;牛奶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在“奶粉;牛奶制品”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奶粉;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销售合同及发票;3、产品照片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卫普拉斯乳品(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牛奶制品等商品上。于2022年8月20日经核准名义变更为江苏安慕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因本案的被申请人未针对我局撤销决定提起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为申请人提起,故复审商标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奶粉;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销售协议显示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COMBIOCARE牌奶粉商品,并提交对应发票证明上述合同协议已实际履行。结合产品图片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在奶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粉;牛奶制品”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奶粉;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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