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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57908号“澜海信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6:41关于第50157908号“澜海信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163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信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对第50157908号“澜海信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901098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第20925976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门店照片;商标注册信息;销售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金属桶、普通金属盒、泄油用金属容器、液态燃料用金属容器、金属包装容器、贮酸金属容器、金属密封盖、金属工具盒(空)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轨道、金属桶、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3276号决定书中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澜海信益”与引证商标一、二“海澜之家 HLA”、“海澜 HEILAN”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他商标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虽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引证商标三“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曾被认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争议商标“澜海信益”与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难谓构成“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藉以知名的服装商品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故我局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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