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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9989号“星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7:25关于第59989989号“星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2665号重审第0000004690号
申请人:德莱尼(昆明)啤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2665号《关于第59989989号“星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81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味非酒精饮料、格瓦斯、无酒精果汁、能量饮料、乳清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59833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4314142号商标、第13393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苹果味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苹果味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茶味非酒精饮料、格瓦斯、无酒精果汁、能量饮料、乳清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苹果味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茶味非酒精饮料、格瓦斯、无酒精果汁、能量饮料、乳清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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