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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29374号“汪汪队 立大功 大电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7:18关于第56829374号“汪汪队 立大功 大电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1616号重审第0000004645号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1616号《关于第56829374号“汪汪队 立大功 大电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86882号“汪汪队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肉;鱼肉干;水果罐头;水果蜜饯;油炸土豆片”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244681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第1830期《注册商标无效公告》),该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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