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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55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0:44关于第667755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83号
申请人:来凤唯爱一生婚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5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0173号图形商标、第5261519号“钟爱一生LOVE FOREVER及图”商标、第14561025号“可亲可信CARECLOSE及图”商标、第27216827号图形商标、第199131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第14类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第45类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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