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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3015号“EVER PE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0:38关于第66123015号“EVER PEA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10号
申请人:上海爱戈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3015号“EVER PE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0785号“茵芭兰及图”商标、第25251624号图形商标、第46040428号图形商标、第61952568号图形商标、第284371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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