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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99117号“蒂一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5:55关于第48299117号“蒂一先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40号
申请人:徐正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蒂衣量品国际服饰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8299117号“蒂一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18088号“第一先生 DIYIXIANSHENG及图”商标、第31637321号“第一先生 DIY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企业名下“第一先生”商标是使用很多年的核心品牌,连续多年获得辽宁省著名商标,在服装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并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极易误导公众。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第一先生”商标所获部分荣誉;
2.申请人企业厂房及实际经营店铺图片证据;
3.申请人对“第一先生”品牌进行的广告宣传图片;
4.申请人企业对类似商标维权的决定、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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