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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2093号“Baby's second 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9:22关于第62782093号“Baby's second m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985号
申请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2093号“Baby's second m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同类别上已注册“宝贝第二餐”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秩序,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有商标专用权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丰富内涵,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东省奶业协会推荐函及证明、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宝贝第二餐”宣传及销售信息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针对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申辩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包含“宝贝第二餐”文字的商标,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酸奶;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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