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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74157号“澜海渔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5:27关于第47474157号“澜海渔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84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瀚达天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7474157号“澜海渔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海澜之家HLA”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09年“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55082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20936513号“海澜HEILAN”商标、第20902167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名下的多枚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可见被申请人已经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2015-2019年间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3、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组织“多一克温暖”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2015-2020年第三方媒体采访报道;
5、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6、2015-2021年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7、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
8、“海澜之家”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
9、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赞助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
10、2015-2020年赞助综艺节目合同、发票、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
11、“海澜时装周”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1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不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未侵犯申请人及相关公众利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经到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虾酱”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2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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