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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03551号“LEAENDR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2:24关于第4103551号“LEAENDR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7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传奇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新平
申请人因第4103551号“LEAEND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14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服装;成品衣;裤子;裙子;内裤(服装);内衣;羽绒服装”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
1、淘宝店(https://7ja3.taobao.com)商品展示图片材料;
2、淘宝店(https://7ja3.taobao.com)商品页面信息截图及“已卖出的宝贝”商品销售订单信息截图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月7日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服装;成品衣;裤子;裙子;内裤(服装);内衣;羽绒服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部分商品展示图片未体现复审商标;部分商品展示图片体现的上衣(紧箍咒图案、紧箍圈图案)上虽然显示复审商标,但是证据1在缺乏销售相关上衣(紧箍咒图案、紧箍圈图案)商品的订单信息、消费者评价信息、产品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于复审期间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法式情侣装秋季正肩roora小众宽松圆领卫衣ins女网红2021新款潮流宝贝详情”展示页面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证据2中“已卖出的宝贝”商品销售订单信息页面未体现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仅在淘宝店“宝贝详情”展示页面中展示复审商标,不足以认定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于复审期间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而产生足以维持复审商标注册效力的使用效果。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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