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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94322号“X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9:32关于第18394322号“X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兮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纤蔓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94322号“X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903号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兮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1、商品及外包装照片;2、送货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足球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的商品及外包装照片、送货单证据均为自制证明,证明力较弱,且商品及外包装照片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送货单证据显示的经营主体并非本案申请人。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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