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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76341号“员钉 YUAN D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6:25关于第47776341号“员钉 YUAN D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71号
申请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邛崃梦笔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2日对第47776341号“员钉 YUAN D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员钉”有员工钉钉之意,与申请人的第14653063号“钉钉”商标、第44040665号“钉钉”商标、第22258417号“钉卡”商标、第17034274号“钉邮”商标、第17034186A号“钉盘”商标、第17034075号“钉应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钉钉”经过申请人的大力使用及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14653064号、第14653062号、第14653060号、第14653058号、第14653057号“钉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至十一)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员钉YUANDING”商标,并且登记了名为“员钉”的软件著作权,其名下商标亦抄袭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喵街LOGO图形而来,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商誉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关联关系证明;2、阿里巴巴集团概况;3、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4、阿里巴巴所获得部分荣誉证明;5、相关媒体报道;6、“钉钉”排行数据、所获荣誉证明;7、“钉钉”相关的媒体报道;8、“钉钉”的广告宣传资料;9、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法院判决书、“钉钉”系列商标档案列表;10、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商标列表及所摹仿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写本”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第16类纸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通讯社等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申请注册,但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写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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