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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63315号“萌萌哒天才 MMDT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2:55关于第50163315号“萌萌哒天才 MMDT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27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给力达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50163315号“萌萌哒天才 MMDT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类证据、申请人商标销售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申请人荣誉类证据、维权类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348件商标(在2020年03月11日至2021年09月18日之间申请注册),其中包括“电霸王DIANBAWANG”、“海康王牌HKWP”和“海佳王牌HJWP”、“茅贡台MAOGONGTAI”、“汾贵人”等商标;以及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了“天才”系列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和“天才”系列商标外,还包括“电霸王DIANBAWANG”、“海康王牌HKWP”和“海佳王牌HJWP”、“茅贡台MAOGONGTAI”、“汾贵人”等多件与他人在学习机、电视、酒品牌上的标识近似的商标。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将与他人标识相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其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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