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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71091号“东方智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0:06关于第9471091号“东方智库”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阮及商务咨询中心):北京国士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太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71091号“东方智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96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协议书及发票、现场照片、微信公众号信息及发表文章、入驻腾讯内容开放平台授权书及平台信息发布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转让公告及证明;
2、商标转让合同、转让证明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上海阮及商务咨询中心签订的培训协议、发票、发票查验结果及活动照片;
4、复审商标品牌网站界面截图;
5、复审商标品牌新浪微博官方认证申请公函、认证发票及微博后台信息;
6、复审商标品牌微博创建至今更新的部分内容;
7、复审商标品牌微信官号认证订单、发票及官方微信官号简介;
8、微信公众号、入驻腾讯、腾讯企鹅等内容;
9、工作场所、投资人名片上的宣传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在上述证据1至9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大连富爸爸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于2011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服务上。后于2021年6月20日转让至原撤销被申请人,又由其于2022年5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仍对复审商标享有专用权,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应包括上述主体,故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注册、转让以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与原撤销被申请人的商标授权许可情况。证据3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与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齐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培训协议等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服务为培训班的组织和安排服务等,且有发票(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上述发票,所显示的内容均与申请人所提交的发票信息一致)佐证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4至9入驻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培训班的组织和安排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对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或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故对复审商标该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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