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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3348号“猩球崛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42:34关于第61393348号“猩球崛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085号
申请人: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明格世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61393348号“猩球崛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Planet of the Ape(1968)》(中文译名:《人猿星球》或《决战猩球》)是由申请人制作并出品,于1968年年初在美国上映的一部科幻冒险电影。申请人创造并首次将“猩球”词组引入中文语境中。此后,申请人还出品了众多“猩球”系列电影。2011年及之后,申请人出品了《猩球崛起Rise of the Planet of the Ape(2011)》、《猩球崛起2:黎明之战Dawn of the Planet of the Ape(2014)》、《猩球崛起3:终极之战War of the Planet of the Ape(2017)》等三部《猩球崛起》系列电影,在全球包括中国都取得了极高的票房、影响力和知名度。“猩球崛起”一词由申请人创造,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唯一的、排他的对应关系。“猩球崛起”作为申请人的电影名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同时,“猩球崛起”与“PLANET OF THE APES(中文含义:猩球)”有很强的关联性,为公众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34689号“PLANET OF THE APES”商标、第11492429号“PLANET OF THE AP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基于在先制作、上映、推广、商品化《猩球崛起》系列而享有对电影名称“猩球崛起”的在先的特殊的财产权益(在先商品化权)。被申请人未经授权而将争议商标注册在与电影密切相关的服务上,侵犯了申请人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提交的,带有欺骗性,如被核准注册和使用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介绍;2、申请人《人猿星球》、《猩球崛起》系列电影相关介绍、媒体相关报道资料;3、“猩球崛起Rise of the Planet of the Ape”相关释义;4、“猩球崛起(Rise of the Planet of the Ape)”在美国的著作权登记信息;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6、在先案件裁定、判决;7、申请人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公证件;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商品化许可协议等;10、猩球崛起周边产品网络销售页面;11、猩球崛起DVD封面图片;12、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6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裤子、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猩球崛起”,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拉丁字母组合“PLANET OF THE APES”。由申请人提交的《猩球崛起》系列电影相关介绍、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系列电影《猩球崛起》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Planet of the Ape”作为该系列电影各部名称中共同的英文部分,已在中国公众的认知中与“猩球崛起”之中文译名形成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猩球崛起”与引证商标一、二“PLANET OF THE APES”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知名电影名称的在先的特殊的财产权益(在先商品化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二条“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猩球崛起》电影相关介绍、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美国著作权登记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为系列电影《猩球崛起》的权利人,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系列影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在公映中取得了很高票房。“猩球崛起”作为申请人影片名称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猩球崛起”作为该系列电影的中文名称在电影及相关衍生行业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系由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而取得,属于申请人应当享有的在先权益。其次,争议商标“猩球崛起”与申请人知名电影名称“猩球崛起”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最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电影行业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将相关商品误认为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者系由申请人授权提供,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因此,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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