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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59507号“佳佳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6:33关于第16859507号“佳佳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4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佳佳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德居博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59507号“佳佳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5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市佳佳美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答辩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人用药;2.婴儿食品;3.婴儿奶粉”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东莞市佳佳美食品有限公司第16859507号第5类“佳佳美”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68595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防御性保护商标,不存在任何囤积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且其产业布局逐渐完善中,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具有正当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18日至2022年0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1.人用药;2.婴儿食品;3.婴儿奶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仅对复审商标未使用的原因进行说明。另,申请人理由中称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防御商标,防御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具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人用药;2.婴儿食品;3.婴儿奶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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