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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0630号“方集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6:20关于第66710630号“方集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46号
申请人:安徽明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0630号“方集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49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及品牌的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公司及产品照片、参加展会及公益活动照片、参加糖酒会的证据材料、销售合同、经营发票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纯文字“方集镇”,两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调味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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