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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533079号“顾家臻优GUJIAZHENY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5:56关于第27533079号“顾家臻优GUJIAZHENY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88号
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广思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功匠企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7533079号“顾家臻优GUJIAZHENY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151892号“顾家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8072324号“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顾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股票名称权。四、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其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大量“顾家臻优”商标,具有仿冒申请人商标的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顾家”商标知名度认定文件;2、申请人“顾家”品牌荣誉证书、行业排名证明文件、体系认证证书;3、申请人发展历程简述;4、高铁照片、代言人海报、户外广告照片;5、电视广告播放材料;6、宣传报道材料;7、广告合同及发票、营销合同及发票;8、国家、行业标准制订;9、申请人参展照片;10、领导视察合影;11、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驰名商标权利,亦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股票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为商业经营需要,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更不存在仿冒的主观恶意,不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未损害相 关公众权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判决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实体门店图片、京东商城截图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铁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0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佛山市顺德区广思厨卫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顾家臻优”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顾家”、引证商标二“顾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与申请人主张的股票名称亦具有一定区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股票名称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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