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569048号“金牌阳台卫浴 GO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1:11关于第65569048号“金牌阳台卫浴 GO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60号
申请人: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9048号“金牌阳台卫浴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53303号“金牌 GOLDENHOME”商标、第53775242号“金牌家居及图”商标、第53862004号“互金牌及图”商标、第54614185号“金牌 GOLDENHOME”商标、第53775518号“金牌洁具及图”商标、第53770087号“金牌橱柜”商标、第60454978号“金牌门窗系统”商标、第53783553号“金牌厨卫及图”商标、第54626521号“金牌洁具”商标、第56538117号“金牌 GOLD MEDAL及图”商标、第15019083号“金牌”商标、第60460573号“金牌门窗系统”商标、第16214651号“金牌 GOLDMEDAL”商标、第63585903号“金牌厨电及图”商标、第63425718号“金牌厨卫及图”商标、第6108808号图形商标、第7037934号“今科 GOLD及图”商标、第29719750号“金及图”商标、第20721742号“金及图”商标、第28958182号“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相关企业信息、荣誉资料、判决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龙头;抽水马桶;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雷蕾
王阳
2023年07月3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