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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1217号“CT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0:54关于第63471217号“CT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340号
申请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1217号“CT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5673号“CTF2005.COM”商标、第12626087号“CT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庞敏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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