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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972877号“洞塘九叶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9:19关于第23972877号“洞塘九叶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72号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来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23972877号“洞塘九叶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0866号“竹叶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71947号“竹叶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5123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极易误导消费者,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引证商标档案;
2、洞塘村地名介绍;
3、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各地维权记录;
4、申请人及竹叶青品牌所获部分荣誉;
5、销售合同及其发票、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经纪指标情况;
6、广告合同及发票;
7、市场排名情况;
8、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9、被申请人地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8日在第30类袋装茶叶、胡椒粉(调味品)、调味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调味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袋装茶叶、胡椒粉(调味品)、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叶、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洞塘九叶青”与引证商标一、二“竹叶青”,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竹叶青”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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