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8019765号“镜面宗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8:24关于第38019765号“镜面宗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230号
申请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金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38019765号“镜面宗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049068号“宗师铁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是摹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2、使用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报道;4、证书、证明;5、合同、发票、开设记录;6、认证及宣传;7、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合法经营,未采取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模仿抢注。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销售记录及证明;2、被模仿商标的资料;3、被申请人登记信息;4、案例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杨玉雨于2019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铁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20日止。2021年4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25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AJ”、“季科比”、“詹姆斯篮”、“赛杜兰特”、“库里得分”、“MKE”等九十件商标,抄袭摹仿了“AJ”、“科比”、“詹姆斯”、“杜兰特”、“库里”、“NIKE”等他人品牌及姓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继续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AJ”、“季科比”、“詹姆斯篮”、“赛杜兰特”、“库里得分”、“MKE”等多件与他人品牌及姓名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及姓名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宣告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2794472号“宝贝第二餐 Baby's second 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