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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55758号“车满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8:12关于第49755758号“车满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87号
申请人:满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满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致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满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49755758号“车满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7994328号“满帮”商标、第28132094号“满帮”商标、第27994331A号“满帮”商标、第28115599号“满帮”商标、第30743354号“满帮MAN BANG及图”商标、第54058545号“满帮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满帮”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主体信息;
2.授权许可书;
3.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4.软件下载量统计;
5.所获荣誉;
6.相关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初步审定日期、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审理发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因引证商标六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进行比对。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满帮”,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务、产品测试、校准(测量)、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将与“车满帮”标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作为商号使用在产品测试等服务行业领域,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并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气象信息服务、产品测试、校准(测量)、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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