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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67043号“法世尼FASH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0:14关于第42467043号“法世尼FASHI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01号
申请人:蒋红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坎沛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42467043号“法世尼FASH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70多件,超出实际经营所需,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并且在盈利性商标网站进行售卖。二、被申请人系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专用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法•仕尼”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房屋租赁协议;大众点评截图;搜索截图;版权证书;店面照片;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以及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大众点评截图、店面照片等证据,或未体现“法•仕尼”商标,或未体现使用主体,或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其已使用“法•仕尼”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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