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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51675号“妙鲜盒子MIAOXIANHEZ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0:01关于第47351675号“妙鲜盒子MIAOXIANHEZ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797号
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云想云裳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郑晓云
大陆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上吕浦锦园幢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47351675号“妙鲜盒子MIAOXIANHEZ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短两年时间内申请注册了380多件商标,且其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存在部分经营需要特殊行政许可,然而据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并未获得任何许可,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囤积倒卖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商标申请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被申请人相关识别报告;3、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许可查询结果;4、被申请人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说明;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挂网出售信息、已出售商标信息及相关公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2月13日。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第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三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蜜雪诱惑MI XUE YOU HUO”、“嘿点点”、“御肤泥”、“初相宜CHUXIANGYI”、“滋相宜”、“裁衣库CAIYIKU”、“科蓝蔻KOL'CO”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第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三百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蜜雪诱惑MI XUE YOU HUO”、“嘿点点”、“御肤泥”、“初相宜CHUXIANGYI”、“滋相宜”、“裁衣库CAIYIKU”、“科蓝蔻KOL'CO”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加之,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将本案争议商标及名下多件商标放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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