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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99186号“Panda-Ey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7:05关于第52299186号“Panda-Ey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11号
申请人:成都澳斯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菲尔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2299186号“Panda-Ey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咨询、物流方案设计为一体的新型电商企业,是专业的国际速递公共平台运营商,申请人“PANDAEU”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104527号“PANDA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PANDAEU”商标的显著性,削弱申请人引证商标的识别性,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造成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PANDAEU”系列商标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在抖音、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淘宝、微博、小红书、哔哩哔哩、Facebook、YouTube的截图;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宣传引证商标的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货运服务;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旅行陪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货物装卸;管道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运输;仓库贮存”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汽车运输、运输、快递服务、旅行预订、贮藏等服务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Panda-Eyou”与引证商标“PANDAE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货运服务;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旅行陪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货物装卸;管道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运输;仓库贮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运输、快递服务、旅行预订、贮藏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服务。加之,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PANDAEU”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了使用。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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