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6288681号“方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3:59关于第46288681号“方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58号
申请人:四川虹尊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艳艳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46288681号“方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035798号“方圆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使用“方圆福”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在先知悉“方圆福”商标属于申请人,争议商标为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明知“方圆福”商标属于申请人,却将其抢先注册在申请人的核心业务上,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其注册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会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发货单、产品经销合同、产品出厂合格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予以审理,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