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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46990号“小小箼XIAOXIAOW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2:33关于第48746990号“小小箼XIAOXIAOW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80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湛江市华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8746990号“小小箼XIAOXIAOW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申请人“小小”系列商标具有很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192868号“小小”商标、第1607001号“小小”商标、第44643957号“小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小”产品包装平面图、产品包装图片、经销合同、销售发票、商品清单;
2、“小小”系列品牌广告播出记录;
3、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在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小小箼”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小小”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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