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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99010号“北木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2:20关于第51299010号“北木先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32号
申请人:江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昭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51299010号“北木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北木先生”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实施的抢先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的“北木先生”商号属于相同近似,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也与申请人对于“北木先生”商号实际使用的服装、服饰商品构成类似,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的“北木先生”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不诚信的市场竞争行为。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不具有实际使用意图,且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性,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经营的常熟市莫城街道北木先生服饰商行(曾用名为常熟市常福街道北木先生服饰商行)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工商信息;2、申请人进驻抖音平台的相关协议、后台调取的进驻时间、经营者的截图、“北木先生服饰”抖音店铺信息截图;3、申请人“北木先生服饰”抖音店铺服装销售订单、消费者评价、销售数量的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根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争议商标申请在先,应当予以核准,争议商标理应继续有效。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充分证明“北木先生”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正常使用的需要而申请的,被申请人从未抄袭或者囤积过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婴儿全套衣;服装;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脖”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现行《商标法》中,而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首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日期,或形成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非申请人关联主体的字号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关联主体字号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经宣传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其次,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北木先生”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于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北木先生”商标或与之近似的非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认可。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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