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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98061号“猫舞剑 maowuj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2:49关于第49798061号“猫舞剑 maowuj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38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梦垚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798061号“猫舞剑 maowu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剑南春”系申请人核定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剑”指代“剑南春”系列,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5015479号“劍”商标、第16136650号“午剑”商标、第44706018号“无剑”商标、第16137694号“戊剑”商标、第16136359号“卯剑”商标、第16135961号“鸡剑”商标、第3051764号“剑南龙”商标、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其所获部分荣誉、审计报告、纳税材料,申请人参展资料、“剑南春”品牌的宣传销售资料、申请人参加公益资料、媒体报道、驰名商标认定信息、“剑牌”酒销售资料、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品牌介绍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11月27日第181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 、米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猫舞剑 maowujian”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午剑”、“无剑”、“戊剑”、“卯剑”、“鸡剑”、“剑南龙”、“剑南春”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 、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猫舞剑 maowujia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劍”,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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