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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3793号“倾诉树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1:16关于第61983793号“倾诉树洞”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314号
申请人:南京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唯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61983793号“倾诉树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南京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始创于2015年,是一家从事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游戏软件开发、销售的公司,“南京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罗鹏,最早发布了“树洞”品牌程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577808号“树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35537号“心灵树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82157号“心声树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983521号“心情树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7日获准初步审定,并于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
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由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经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二至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不构成本案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等,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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