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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5416号“星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0:12关于第5285416号“星座”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米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解官良
申请人因第5285416号“星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63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钟、表、钟表构件、记时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物品、珠宝、宝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将复审商标广泛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物品、珠宝、宝石”商品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物品、珠宝、宝石”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页;
2、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3、申请人赞助奥运会的证据;
4、百度百科对欧米茄星座系列产品的介绍;
5、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关于星座CONSTELLATION系列腕表、首饰产品、华贵珠宝的产品展示;
6、申请人的腕表产品手册扫描件;
7、媒体关于申请人“欧米茄 星座系列”产品的报道;
8、申请人为他人开具的发票;
9、京东上关于申请人星座系列产品的销售页面打印件;
10、申请人星座系列腕表的广告宣传资料;
11、申请人子公司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星座系列手链、戒指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欧米茄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钟表构件、记时仪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物品、珠宝、宝石”商品上。
2、本案申请人仅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物品、珠宝、宝石”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部分商品。
3、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包含在本案提交的使用证据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7中搜狐网于指定期间内发布的《欧米茄全新珠宝腕表 让星座系列更加熠熠生辉》的报道及证据10中2018年微博上发布的关于星座系列腕表的广告文案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品牌的珠宝腕表等商品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了宣传推广。根据上述证据,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珠宝腕表”商品上。考虑到“珠宝腕表”的制造所需原材料、主要材质、销售场所与复审商标复审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物品、珠宝、宝石商品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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