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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0638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0:01关于第1450638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8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I.W.S.诺米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雯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06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048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母公司国际羊毛局知名羊毛品牌“WOOLMARK”的门户商标之一,在指定期间一直被公开、有效的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企业信息;
2、申请人母公司概况;
3、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相关商标、品牌概述;
4、申请人、申请人母公司相关产品及服务简介;
5、相关报道及视频信息;
6、申请人授权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玉芝服装(上海)有限公司、马莎公司等在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使用复审商标的确认书;
7、天猫旗舰店购买记录截图及视频;(未显示交易时间及销售主体)
8、带有复审商标的标签、贴牌、合格证;
9、被许可人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ABC SweaterCompany等提交的羊毛检测需求表及相关检测报告;
10、部分商品信息、认证证书及相关消费者评价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企业信息、其母公司概况等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9、10相关报道、检测报告等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仅能证明申请人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玉芝服装(上海)有限公司、马莎公司等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关系,各被授权人是否实际使用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7、8天猫旗舰店店铺主体并非本案申请人或上述被授权人,且均未显示购买时间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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