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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41820号“伍和鸿景 WORLDFU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8:02关于第34841820号“伍和鸿景 WORLDFU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025号
申请人: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中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伍和鸿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34841820号“伍和鸿景 WORLDFU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29525721号“Worldfu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属于在先申请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宣告无效。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及相关商标的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已经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产品销售证据;
2、争议商标及产品参展资料;
3、争议商标产品检测报告及经营认证;
4、争议商标宣传推广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药咨询;公共卫生浴;动物养殖;农场设备出租;空中和地面化肥及其他农用化学品的喷洒;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虫害防治服务(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园艺;植物养护;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2018年3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7日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园艺学;植物养护;空中和地面化肥及其他农用化学品的喷洒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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