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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81629号“乡谷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7:46关于第55081629号“乡谷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63号
申请人:广东乡谷村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微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对第55081629号“乡谷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申请人的“乡谷村”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二、被申请人成立于2021年,在多个类别注册了与申请人商号相同的商标,还注册了多个与他人商号、世界遗址名称相同的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工商信息;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工商信息;
3、申请人公司形象、所获荣誉;
4、申请人各分子公司员工形象、餐具、菜品、会议、配送车队、参加交流会等照片;
5、申请人与部分客户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6、被申请人成立的关联公司。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运输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注册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不存在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冲突问题,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乡谷村”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商号知名度的证据主要涉及餐饮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其“乡谷村”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运输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领域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故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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