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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1688号“万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7:11关于第67601688号“万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26号
申请人:万菱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1688号“万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56956号“万菱购 WLGOU.COM”商标、第47983237号“万菱好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两公司已达成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声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本身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政府文件、媒体报道、荣誉证据、关联关系证明、商标共存同意书、在先案件决定、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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