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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30241号“dragon diffus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6:03关于第31630241号“dragon diffusi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东田嘉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拉贡蒂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30241号“dragon diffus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8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8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且对复审商标履行了注册人应尽的义务,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购销合同及发票、收据、送货单;
2、淘宝网销售订单截图;
3、商品及包装图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多数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3基本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有:
4、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旅行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销售合同、购销合同及发票、收据、送货单显示申请人为购买方,上述证据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商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进行销售。证据2淘宝网销售订单截图,该证据未显示淘宝网店铺经营主体,不能认定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3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证据4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旅行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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